香港公众场合肛交遭制裁
两男子涉在停泊路面的私家车肛交被检控, 去年裁判法院以有关法例涉及歧视为由,撤销两人控罪。 律政司昨就男同性恋者在公众地方肛交的控罪是否违宪,向终审法院上诉。 律政司认为,条例的立法原意是打击一些不应该在公众地方进行的行为(如肛交), 目的是保障市民;而男女在公众地方的性行为亦同属违法,故条例并无歧视男同性恋者。
律政司提上诉 不再起诉两被告
涉案被告丘旭龙( 19岁)及李锦全( 30岁), 分别为学生及公司经理, 被指 05年 4月 11日在荃湾汀九桥附近路面一私家车上非私下肛交。 同年 12月,裁判法院认为案中条文并非“性别中立”,而是针对男同性恋社群,属于违宪, 故撤销两人的控罪。 政府后来上诉失败,遂向终审提出上诉。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指出,即使政府今次上诉得直, 律政司已承诺不会再向涉案人士提出起诉。
涉案两名男子被控以《刑事罪行条例》第 118F条( 1), 条例指两名男子非私下肛交即属违法。 麦高义解释, 118F条于 1991年开始生效,条例亦同时对“非私下”作出诠释, 证明当初立法原意及重点在于打击于公众地方进行的性行为。
指公众地方任何性交均违法
此外,根据当时警方的数字, 确曾发生多宗牵涉两名男子在公众地方肛交的案件, 但警方并无接获牵涉男女在公众地方性交的投诉, 故立法当局以案件的普遍性而进行相关立法并无不妥。 麦高义强调,在公众地方进行任何方式的性行为均属违法。
针对男女在公众地方性交的罪行, 涉案人士可被控有违公德行为( outraging public decency)。 麦高义指《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最高刑罚是监禁 7年及罚款, 然而针对第 118F条的最高刑罚,相比上述条例已大幅减为入狱两年。
指118F条歧视男同性恋者
除本案第 118F条外,与男性恋者性行为有关、 同属 118条的另外 4项法律条文,亦受到司法复核挑战。 05年 8月,高院裁定《刑事罪行条例》中规管 16至 21岁男同性恋性行为的条文, 亦即另外 4条属于第 118条的法例违反《人权法》及《基本法》,歧视男同性恋者, 政府已表明不会就此提出上诉。 本案两名被告遂以上述案例为鉴,指 118F条歧视男同性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