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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不同程度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特征对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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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1-26 来源:景天阁健康资讯
内容提示: 2006年02月17日 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 2005年第6期 5 (乌鲁木齐)为了探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严重程度不同的颅脑损伤
2006年02月17日 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 2005年第6期 5 (乌鲁木齐)为了探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严重程度不同的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临床特征及鉴定工作须注意的相关问题。研究者根据综合医院神经外科的诊断和格拉斯哥昏迷量表(GCS)评分,把118例被鉴定人分为重型颅脑损伤(A组)、中型颅脑损伤(B组)和轻型颅脑损伤(C组)3组,将被鉴定人及亲属提供的病史、社会功能受损状况同精神检查和社会调查进行对照分析。结果轻、中度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障碍以神经症样综合征最多见,重度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障碍以智能损害为多,3组间有显著性差异。3组中出现频度均较高的是躯体不适症状群和痴呆样症状群,3组间无著性差异。在鉴定时,被鉴定人及亲属均有过分描述精神症状和社会功能受损严重程度的倾象。可见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不同严重程度的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障碍既有不同的临床现象学特征,也有共同的社会-心理学特点,应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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