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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看到妇女出入就在窗户口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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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5-9 来源:北方晨报
内容提示: 男子看到有妇女出入,就站在窗台上裸露身体。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天太热,山南街80栋楼对面住户有一男子爱上了全裸,而且窗帘还不拉,站在窗口。昨日,无奈的陆先生向记者倒起了苦水:“我家对面楼有个男子经常全祼地站在窗户口,我们这栋还有我们前面楼的,家家都挡窗帘,多热的天不敢开窗。”陆先生说,别说妇女孩子
男子看到有妇女出入,就站在窗台上裸露身体。(附近居民提供照片)

  由于其行为不在治安管理处罚之列,陆先生不知道该用怎样的方式与对方沟通

  北国网讯 社区热线6366661报道 家住铁东国税局附近的陆先生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天太热,山南街80栋楼对面住户有一男子爱上了全裸,而且窗帘还不拉,站在窗口。由于在私人场所裸露身体不在治安管理处罚之列,民警对此事“爱莫能助”,陆先生实在不知道该用怎样的方式与对方沟通。

  昨日,无奈的陆先生向记者倒起了苦水:“我家对面楼有个男子经常全祼地站在窗户口,我们这栋还有我们前面楼的,家家都挡窗帘,多热的天不敢开窗。”陆先生说,别说妇女孩子了,就是大男人看了也会面红耳赤。据陆先生介绍,此男子约三十六七岁,家里还有老人。

  邻居们说,男子行动前总是左顾右盼,见有妇孺出入就登高“现眼”,而有壮汉时他却不敢,哧溜就缩回屋。这样的情形有几年了,陆先生家楼上楼下的邻居也深受其扰,大伙都不敢开窗户。家家户户挡窗帘,薄的不行换厚的,厚的不行就换房子。

  据陆先生观察,此男子不像有精神病,鬼机灵的,看着,跟正常人没分别,但就是“暴露”吓唬妇孺。

  陆先生就此事咨询过民警。可民警说,这事发生在私人空间,警方管不了。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发现,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私人场所裸露身体的行为确实不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内。

  昨天上午,记者联系了山南街道办事处。其负责人说,此前没有人向他们反映过此事。虽然此事比较难以开口,街道将与司法所联系,深入了解情况,将派人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下,争取帮居民解决烦恼。

  北方晨报 首席记者 潘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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