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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去世 女子自称未婚同居要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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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0-14 来源:半岛晨报
内容提示: 晨报讯(孙峰 首席记者王勇)大连某公司一职工因病去世后,一女手持“遗嘱”,自称曾与其未婚同居,要求继承约3。赵女士称,1999年12月,她与大连某旅游公司职工张某相识后一起生活。今年8月5日,张某因病去世。张某工资、公积金等由其子继承。

  晨报讯(孙峰 首席记者王勇)大连某公司一职工因病去世后,一女手持“遗嘱”,自称曾与其未婚同居,要求继承约3.5万元遗产。昨天,认为“遗嘱”无效,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赵女士称,1999年12月,她与大连某旅游公司职工张某相识后一起生活。2003年2月,张某患重病,多次住院,其间她给予细心照顾。今年7月26日,张某在医院写下遗赠抚养 协议,承诺死后其工资、公积金、医保等归她所有。

  今年8月5日,张某因病去世。之后,赵某多次找到大连某旅游公司,要求领取张某的工资、 公积金等款项,但一直没有结果。8月14日,赵某起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该旅游公司配合其领取张某的工资及公积金2.1万余元,并支付张某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等1.4万余元。立案后,18日,张某之子提出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昨天西岗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赵某当庭出示由其书写、盖有张某手印的协议。同时,张某的徒弟出庭作证,证实张某订立该遗嘱时其在现场。

  庭审时,大连某旅游公司对赵某的诉讼请求表示同意。张某之子则认为赵某的陈述不属实,其代理人表示,赵某与张某只是朋友关系,并无 同居事实。

  审理后,法院认为,该协议应为代书遗嘱。根据规定,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本案中代书遗嘱只有1人在场见证,因此该代书遗赠应为无效。据此,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工资、公积金等由其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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