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意见稿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药监局近日公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请于2006年11月5日前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药品的分类及分类原则)上市销售的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药品分类的原则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众自我选购、使用的风险与效益确定。
处方药分为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和一般管理的处方药。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列入兴奋剂目录和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药品等。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第四条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同的获得渠道)患者应当经医师开具处方,药师审核、调配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处方药。
消费者应当在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甲类非处方药,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和使用乙类非处方药。
第五条 (药品分类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医疗、保险、价格、广告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倡导合理用药的健康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公众合理用药,提倡负责任的自我药疗。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等应当积极组织和参与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药品分类管理对卫生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医师和药师等医药卫生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保障患者安全、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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