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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应设防止性骚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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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4-16 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示:两名年轻女子因拒绝上司的性骚扰,目前被用人单位以不合格为由辞退。昨日,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律师所张功武律师提议:劳动合同应增设防止性骚扰条款,以免女性利益受到侵害。 据了解,性骚扰问题已成为当前阻碍女性就业的“毒瘤”,女性对上司的“亲近”稍有不从,便有被解职的危险。 张功武律师认为,为防止性骚扰,女
  两名年轻女子因拒绝上司的性骚扰,目前被用人单位以不合格为由辞退。昨日,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律师所张功武律师提议:劳动合同应增设防止性骚扰条款,以免女性利益受到侵害。
   
    据介绍,这两名女子在某事业单位试用期间,常被上司以谈工作为名,单独招到办公室进行言语挑逗或动手动脚,多次遭拒绝后,院长便以不合格为由将她们辞退。
   
    事后,她们找到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要求将“色狼”告上法庭。却因未签合同、也拿不出实证而不了了之。
   
    据了解,性骚扰问题已成为当前阻碍女性就业的“毒瘤”,女性对上司的“亲近”稍有不从,便有被解职的危险。
   
    张功武律师认为,为防止性骚扰,女性在求职过程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增设有关条款。如:在无人情况下,上司要找女职员谈工作,女性有权要求敞开办公室大门等等。
   
    法律界人士称,此条款对防止女性身心受到不法伤害和保证自主择业均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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