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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对“反性骚扰法”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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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4-16 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示:“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昨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上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 字。(2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昨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上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 字。(2005年06月27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性骚扰越来越多地侵入了女性、特别是职业女性的生活。但由于中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空白,造成了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侵害的时候却无法可依,只能从道德的角度给予谴责。因此,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正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但同时我们还应十分警惕另一种现象的发生,那就是对“反性骚扰法”的滥用。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天衣无缝的,都是有漏洞可钻的,尤其是这部法律所要禁止和惩治的行为又具有私密性的特点,再加上又是刚刚出台的法律,一些条款上肯定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稍不注意,就可能发生意外。如果误用,或者女性出于报复的心理,想利用这种方式达到把某个人搞臭或搞下台的目的,滥用这个杀手锏,影响将是不可挽回的。即使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女方的起诉,人们还是会怀疑男方,对男方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即使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最终认定男方是清白的,还是黄泥巴掉裤裆--跳进黄河洗不清。记得2003年4月《北京日报》曾报道,一位叫雷蔓的白领女性以“性骚扰”为由把她的前上司焦宾告上法庭,虽然后来法院判决雷蔓败诉,在一定程度上还了焦宾一个清白,但到目前为止,焦宾的生活仍受到较大影响,此案带给他的阴影将长期存在。因此我们在实践中要极力避免此种情况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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