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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要制裁“包二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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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4-16 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示:据全国妇联和广东、上海等地反映,近几年“包二奶”现象增多,主要形式是以 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如提供住房、汽车、生活费,称之为“金屋藏娇 ”。“包二奶”的除外商外,还有内地厂长、经理、包工头 、个体户,甚至党政干部。 我国婚姻法有禁止重婚的规定,最高法院对重婚的司法解释是“有配偶的人 与他人以夫妻名

  据全国妇联和广东、上海等地反映,近几年“包二奶”现象增多,主要形式是以 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如提供住房、汽车、生活费,称之为“金屋藏娇 ”;有的养暗娼,称之为“从良”;有的以秘书、保姆等形式长期保持性关系; 有的甚至公开妻妾共居。“包二奶”的除外商外,还有内地厂长、经理、包工头 、个体户,甚至党政干部。广东宝安一个干部贪污公款,花在几个二奶身上的钱 就达2000多万元,这种情况已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

  我国婚姻法有禁止重婚的规定,最高法院对重婚的司法解释是“有配偶的人 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可是,“包二奶”的很少有公然登记结婚的,也很少公开 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已经生了一两个孩子也并未公开同居,所以在司法中取证 困难,实际受到处罚的并不多。

  因此,这次修改《婚姻法》,专家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为重婚罪 :如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夫妻相称,在固定住 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生 儿育女的;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同居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这种新的规 定可以更好地制止和处罚重婚纳妾行为。

  广东省妇联建议,修改後的《婚姻法》要制裁“包二奶”者,有过错的男方承担法律责任,故意侵害婚姻家庭及其配偶财产权利的第三者也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

  专家还建议,针对目前婚外性行为增多的情形,在新《婚姻法》中应规定公 民的配偶权受国家保护,以明确夫妻互负贞操义务。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法律 均有此内容,具体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互负同居生活的义务。

  尽管“配偶权”对普通百姓来说还是一个新名词,但法学专家认为,这个概 念应引入为切实保护婚姻而新修订的婚姻家庭法草案中。

  是否应将互相忠实列为配偶权的一项内容,引起专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支持列入的法学专家称,婚外恋等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还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是为保护婚姻家庭、维护夫妻人身权利而应采取的法 律手段。

  中国检察官学院李忠芳教授说,法律是带有导向性的,不能让婚外同居等行 为有法律的空子可钻。婚姻法应该保护公民的配偶权不受到任何侵害。

  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坚持说,忠实是道德的要求,不应纳入法律要求 。夫妻之间不应该受到互相忠实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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