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
内容提示: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公安部等7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国《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其内容概括如下:1、本规定所指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
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公安部等7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国《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其内容概括如下:
1、本规定所指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
2、凡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外国人不准入境或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被发现属此类人员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出境。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居留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含在外国轮船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回国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须在回国后两个月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
4、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监测。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为:疫情收集、整理、分析,重点人群的血清学检查,流行病学因素调查、分析。
6、艾滋病为国家规定的报告传染病。
7、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疫情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上报材料必须附有经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8、对违反本规定,引起艾滋病传播,或者引起艾滋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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