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法规 >  正文
专题推荐
栏目热图

生男生女法不容择

正文字体:  
日期:2006-4-16 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示:今年10月1日,广西省《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正式实施。这是继《母婴保健法》之后,又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80年代以来随着鉴定胎儿性别技术的不断发展,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也日趋猖獗。鉴定胎儿性别后的选择性流产导致男女比例严
  今年10月1日,广西省《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正式实施。这是继《母婴保健法》之后,又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80年代以来随着鉴定胎儿性别技术的不断发展,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也日趋猖獗。鉴定胎儿性别后的选择性流产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人口自然结构也遭破坏。而逐渐完善的立法正力图改变这一严峻的现实。从卫生部下发的紧急通知、国家计生委颁发的文件,到《母婴保健法》,再到今天越来越多的地方性法规,都在阐释并深化着这样一个主题。
    
    胎儿性别鉴定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渐推出的,它最早始于80年代。当时我国各地陆续装备了一大批用于检测包括肿瘤在内的各种疾病及妊娠等状况的B超诊断仪,其中不少完全具备性别鉴定的功能。此后随着DNA技术、遗传学研究的不断发展,染色体检测、羊水检查等方法都可鉴定出胎儿性别。在这些技术出现时,政府就明令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除非“医学上确有需要”。北京医科大学生殖医学研究与培训中心李潭教授介绍,“医学上确有需要”是指“孕妇及配偶一方或双方已被诊断为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经产前诊断需要终止妊娠的”。遗传病包括血友病、色盲、地中海贫血等。据介绍,有些遗传病只在男性女性中发病,如血友病传男不传女,男性色盲其女儿也会遗传色盲,此时就有选择性别生育的必要。李教授说,根据医学上的需要对胎儿作性别鉴定,是为了保证我国人口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除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做此种鉴定。 
 
 
返回顶部 | 关闭窗口 | 打印页面 | 发表评论(共有 条)】
相关文章
延伸阅读
发表评论
网站图文更新
最新新闻
热门文章
热门图文
网站推荐
互动论坛
Copyright © 2004-2008 Jttop.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景天阁 健康资讯[景天阁两性天地] 版权所有
合作联系QQ:550036 Email:jttop@163.com 中国电信提供网络带宽 粤ICP备05004651号
本站所供内容仅供参考,不可替代医生意见,请谨慎使用部分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站转载仅为传播信息,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撤销该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