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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监测工作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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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4-16 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示:建国以来,性病防治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早在50年代,软性下疳和第四性病已经绝迹。1964年向世界宣布“基本消灭”性病,受到了国际上的注目和赞扬,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在一些开放城市和地区性病又出现了流行,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建国以来,性病防治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早在50年代,软性下疳和第四性病已经绝迹。1964年向世界宣布“基本消灭”性病,受到了国际上的注目和赞扬,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在一些开放城市和地区性病又出现了流行,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有些危害性严重的性传播疾病,如艾滋病,也有可能传入我国,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开展性病监测工作。

    一、监测的目的和任务:

    性病监测是系统地、连续地观察性病的发生、流行以及考察防治效果的一种流行病学工作。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性病的流行动态,了解性病传染来源,调查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为制订防治措施提供依据,有效地控制性病的流行。

    二、监测的范围及内容:

    1.范围:已知有性病发生的地区;各开放城市、旅游胜地及经济特区;既往的性病高流行区及部分少数民族地区。

    2.内容:实行监测的性病暂以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为重点。同时应对软性下瘠、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生殖器疤疹、尖锐湿疣、获得性兔疫缺陷综合征(AIDS)等病的发病情况给予注意。

    三、监测方法:

    1.建立性病报告制度:凡实行性病监测地区的各级医疗、防疫单位、私人诊所及少管、劳教和收容站等单位,都应承担监测任务,发现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患者时,除进行诊断治疗外,需填写性病登记卡,上报主管单位。

    2.监测机构要与公安、民政部门密切配合,使嫖宿、卖淫和搞淫乱活动的人员接受性病检查,发现患者立即给予治疗,以消灭传染源。

    3.早期梅毒与急性淋病患者的配偶和子女、胎传梅毒的父母都必须接受性病检查。

    4.在婚前、产前、输血前、升学、就业、参军以及各行各业健康检查时,都需做梅毒血清反应,如有必要可做其他性病检查。

    5.梅毒的诊断要根据病史、体检和实验室检查的结果来确定。早期梅毒要检查梅毒螺旋体,梅毒的血清学检查应逐步推广心拟脂玻片试验(VDRI),创造条件,开展荧光梅毒螺旋体抗体吸收试验(FTA一ABS)和梅毒螺旋体血凝试验(TPHA)。淋病的诊断要检查病原体并逐步开展淋球菌的培养工作。

    四、开展监测工作的要求:

    性病监测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1986]385号文件精神,争取各地政府对性病监测的领导和重视,争取公安、民政、民委、妇联、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根据当地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监测规划,确定监测措施。各地各级监测单位要认真做好监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和总结工作,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下年度工作计划,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上级监测单位要加强对下级监测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1986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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