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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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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4-16 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示:曾引起广泛关注的12岁女童段英(化名)遭拐卖后被强迫卖淫一案目前已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在第一批被起诉和判决的被告人中,三名曾嫖宿过段英的被告人以嫖宿幼女罪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8年和5年。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出现的罪名,尚未为群众广泛认知,它和奸淫幼女罪有什么区别。 《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12岁女童段英(化名)遭拐卖后被强迫卖淫一案目前已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在第一批被起诉和判决的被告人中,三名曾嫖宿过段英的被告人以嫖宿幼女罪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8年和5年。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出现的罪名,尚未为群众广泛认知,它和奸淫幼女罪有什么区别?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此罪呢?  
  
  《刑法》中涉及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罪名有,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360条:“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两个罪名的区别是: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非卖淫幼女,其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不考虑是否存在暴力、威胁行为,只需有性行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卖淫幼女,无论幼女是自愿卖淫还是被他人强迫卖淫。两个罪名的起刑期差别不大,但最高刑不同:奸淫幼女罪若有加重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只适用有期徒刑,最高为20年。
  
  另外,嫖宿幼女罪不在《刑法》规定的14—16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罪名之列,即16岁以下未成年人嫖宿幼女不追究刑事责任。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360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即若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嫖宿“不像幼女”的幼女,则不构成犯罪,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一般嫖娼行为。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原因是,嫖宿者并非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嫖宿行为,且一般不违背幼女的意志,如果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处罚太重。但是,对此也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幼女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辨别事理的能力与控制行为的能力,认为她们具有性同意能力是违反刑法的基本精神的,无论是奸淫卖淫幼女还是非卖淫幼女,对幼女的身心伤害都是同样巨大的。
 
  与嫖宿幼女罪相邻的罪名还有引诱幼女卖淫罪,它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刑法》第359条:“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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