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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公安法院参训防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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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9-21 来源:东方早报
内容提示:明天,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社会科学院艾滋病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上海政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艾滋病法律研究培训”正式开课,“遏制艾滋病:领导干部是决定因素”,是中央党校教授靳薇在此次培训中的演讲主题,也是开展本次培训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培训除了邀请部分高校、医院等参加外,市人大、
      明天,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社会科学院艾滋病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上海政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艾滋病法律研究培训”正式开课,“遏制艾滋病:领导干部是决定因素”,是中央党校教授靳薇在此次培训中的演讲主题,也是开展本次培训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培训除了邀请部分高校、医院等参加外,市人大、公安局、检察院及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官员也将参加此次培训。
     上海不是艾滋病高发区
      根据新近公布的数据,截至2004年11月25日,上海已累计发现艾滋病感染者1124例;其中,2004年1月至11月25日发现感染者213例。
     “正因为上海不是艾滋病的高发区,所以更容易导致一些官员对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尤其是艾滋病立法不重视,麻痹大意。”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上海政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杨绍刚坦言他心中的担心。
      在杨绍刚看来,作为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官员应该对艾滋病法律问题有清醒认识,才能以此推动和完善艾滋病的相关法律,改变对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
     “官员对艾滋病的态度直接影响着群众和媒体。”杨绍刚说,不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官员应该率先垂范,而这只是此次培训的目标之一。
      而更让杨绍刚着急的是,由于非典的教训深刻,因此很多官员误将强制性管制措施作为防治艾滋的立法理念。
      实际上,由于艾滋病和SARS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杨绍刚认为,以强制隔离为出发点的艾滋病法律,对于防治艾滋病只会适得其反。“在一些城市,由于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弊端已经出现,比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故意报复社会;而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性工作者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传播艾滋病病毒的事情时有发生。”
旧防艾办法被指不适宜
      目前,上海实施的是1998年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取代了1988年实施的《上海市艾滋病监测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社会科学院艾滋病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国美在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艾滋病疫情的发展和认识,该办法不合适的地方日益明显。”
      在上海,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病毒和吸毒者共用注射器已经成为艾滋病传染的主要途径。“上海人口基数大,流动人口多,那些青壮年外来务工者正处于性活跃时期,一旦上海预防工作不到位,艾滋病的爆发不会亚于其他地方。”杨绍刚认为,在艾滋病问题上,政府官员应该有前瞻性的眼光。
      除了要具有这样的眼光,平衡公共卫生安全和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样重要,在杨绍刚看来,这两点并不矛盾。“官员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往往更多地考虑公共卫生安全,而忽视了弱势群体的保护。”他希望通过培训从法理上,解释隐私权、公民权。
      据介绍,明天的培训内容,除了靳薇的演讲外,还包括夏国美对于艾滋病预防形势和任务的介绍,以及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李楯对于艾滋病立法意义和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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